我国拟出台新规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Connor 欧意官网 2025-08-07 1 0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有就业意愿和需求的老年人数量日益增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首次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其保障水平,并为其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拟出台新规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按照《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图为在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达佑屯教学点,已到达退休年龄的教师周宏军拿到当地教育局返聘书后,又重返熟悉的讲台。(图片由CNSPHOTO提供)

界定权益范围

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根据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专家认为,暂行规定首先在基本权益范围的界定上迈出了坚实一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同为超龄劳动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从根本上保障了他们作为劳动者最核心的权益。

在劳动报酬方面,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专家表示,这些规定有效解决了超龄劳动者在报酬获取上可能面临的不明确、被拖欠等问题,让他们的付出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

与此同时,超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也得到了充分重视。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需依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即便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这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避免了他们因过度劳累而损害身体健康。

完善社保体系

针对超龄劳动者难以获得工伤保险保障问题,暂行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专家表示,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保障了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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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还能继续领取养老金吗?按照暂行规定,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按照暂行规定,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暂行规定明确,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全方位覆盖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构建了司法和准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多部门协同机制,将推动形成合力,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作风险问题,近年来,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比如,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印发的《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此外,2024年发布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畅通维权渠道

当超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便捷、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值得一提的是,暂行规定为此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维权渠道。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从法律层面对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提出要求。为贯彻落实延退决定精神要求,研究起草了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

专家表示,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范围。这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暂行规定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基本权益问题产生争议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业内人士表示,完善的维权体系让超龄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有坚实的后盾。当他们遭遇权益侵害时,知道该向何处求助,有信心、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更有底气参与就业,不用担心因维权困难而在就业中遭受不公正待遇。

专家认为,此次发布的暂行规定从就业岗位适配、权益保障强化到维权渠道畅通等多方面发力,为超龄劳动者就业促进工作注入强大动力。随着这一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与实施,超龄劳动者将能够更加充分、高质量地参与社会劳动,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依琰)